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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会的组织——地方教会的行政
添加时间:2015-11-3 11:45:15 出处:城北堂 作者:城北堂 点击:1510
      教会在上帝面前具有不分国家、地域、种族、肤色、修养等的宇宙性身份和地位。这是无以否认的真理实况。然而,上帝为了使教会健康成长,允许各地方教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功能,分派齐全的恩赐,预备合适的人才,以便因地制宜地宣扬福音、见证基督、建造教会。因此,教会必然有其地方性的管理体制和特色见证。
     地方教会乃由本地区那些真实悔改、重生得救、诚心接受洗礼而正式归入教会的信徒所组成,并由那些蒙上帝特别选召出来,托付圣工,被教会信徒所认同、肯定的执事长老、传道牧师等圣职人员加以管理和护卫(参看彼前5:1-4)。他们在圣灵的引导下,依照上帝的旨意,凭藉圣经的真道带领、治理教会。教导信徒在凡事上规规矩矩,凡事照真理而行,以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各按各职各体的功用建立基督的身体——教会(参看林前14:40;弗4:11-16),从而成全教会,以推进教会事工的全面发展,使上帝的国度日见扩张和兴盛。
      从原则上讲,地方教会的信徒在地位、身份、权利、本分上都是平等共享的。绝对不能因性别、年龄、贫富、贵贱、智愚、种族的差异而分等级,乃因上帝的拣选和恩宠同称为上帝的儿女——弟兄姊妹。
      在行政管理方面,上帝既然“让圣灵分赐各样的恩赐给信徒来服事教会”(参看林前12:4-11),那么,信徒就要因真理的缘故,尊重顺服这些来自圣灵恩膏的组织机构。圣经明训:“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提前5:17)。
      按照教父特土良的说法,一个有长老、监督(犹如现在的牧师、传道)和长执的组织结构存在,就说明这个教会有很强而齐全的见证,让教会在这个地方可以持续地发展并完善地建立成全。为此,教会在设立长老、监督以及长执的时候要特别的慎重。因为长老、监督以及长执是教会组织的根本成员,所以要特别的谨慎。必须根据圣经的明示加以鉴别和认证,否则遗患无穷。
      有关长老、监督、长执的设立和委任请参看提摩太前书第三章一至十三节;提多书第二章一至十五节以及以弗所书第四章一至十六节以及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四至三十一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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