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优生优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鼓励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所属的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2021年5月3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