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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添加时间:2021-12-19 14:20:24 出处:城北堂 作者:城北堂 点击: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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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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