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并非是一个抽象的宗教名词,乃是一种无形存有的邪恶势力,可以掌控辖制着人性的整体动向。圣经告诉我们,罪就是“射不中的”的意思,即偏离上帝的意旨,使自己在思想、意念、行为和态度上,都无法符合上帝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由此可见,罪就是:
1、不信上帝(启21:8;罗14:23)
人在上帝面前最深重的罪恶,就是故意否定上帝的存在。甚至对某些被造物产生敬拜行动,从正面亵渎了上帝的荣耀(参罗1:21-25)。同时也拒绝了从上帝直接赐下的救恩大爱(约3:18),明目张胆地反叛信实的上帝,此等不信的恶心乃是众罪之源、众恶之根。
2、违背律法(约壹3:4)。
上帝的法律和国家的法律都是显明和指控人犯罪的事实。所不同的是,上帝的法律不仅让人知罪,还能把人引向基督(参罗3:19-20;加3:24)——得到赦罪蒙恩的境界。而国家的法律却只有叫人知罪和定罪量刑的功用。
3、抹杀良知(提前4:2)
良心其实是属上帝的心。可是犯罪堕落的人却常常扼杀良心的提醒和责备,蓄意图谋违背良心道义的恶事,然后用似是而非的借口贿赂良心、慰藉良心,致使良心失去应有的功用而渐趋麻木。
4、贪行不义(约壹5:7)
凡违背上帝真理的事,都属不义。上帝的真理都声色并茂地记载在自己亲自启示的圣经里面,只要人能抛开自我的成见,虚心地虔阅圣经或是悉心地听道,就必得到圣灵的感动和光照,看见自己自以为义的不义和罪恶。
5、知善不行(雅4:17)
凡在良心上已经肯定是众人以为美的事,可自己又不愿或不尽力去行的,就是知善不行。良心的肯定只要是与伦理道德相符的,一般来说都具有善良的本意和趋向,人若刻意逃避或干犯,那就是罪了。
保罗在罗马人书第二章十三至十五节说:“原来在上帝的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良心)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这样看来,是非善恶在人的心性和行动中完全是清晰可鉴的,没有人可以推委。
以上种种都是人犯罪的写照和记录,这些罪的化身不断侵蚀霸占着人的心灵世界,使人无法过上良善、公义、圣洁的生活。反而映照出人喜欢罪恶的真正面目——罪人的本相。
罪人的秉性和喜好就是犯罪,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